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