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