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