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区、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