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