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