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专项审计调查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在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前,审计机关应当就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有关内容征求被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有关内容有意见的,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