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将审计报告提出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