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