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对涉嫌假冒他人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证过程中,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果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