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