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制定;县级以上地区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制定,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