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和贮备种子的动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