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和贮备种子的动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