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