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能够满足种子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种子加工设备;(四)具有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100平方米以上;(五)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各1名以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