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能够满足种子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四)具有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100平方米以上;

(五)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各1名以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