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直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