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