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

(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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