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