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组织,配备管护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