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十六条有效实行退耕还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耕还林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补贴和粮食补助等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