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和山体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