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划定封育区,通告封育期,实施封山(滩)育林。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