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工作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监督工作的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