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