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