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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