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撤职案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