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