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开展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