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问题,受质询机关应当作出补充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