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