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