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行政、审判、检察工作有重大失误的;

(四)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