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二)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三)行政、审判、检察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四)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的;(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