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