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