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通知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