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起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