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