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

工作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