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工作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