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