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