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