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工作评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