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已修改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