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