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