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一) 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

(二) 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三) 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四) 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五) 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六) 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