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