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