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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